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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9條

代徵人及證券自營商不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填報證券成交清單或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處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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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