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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18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經向外國證券市場申報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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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