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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6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對於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應於取得時儘速據實轉達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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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