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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31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除應按日向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日報表外,並應於次月十日前向外匯主管機關及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月報表。 前項營業日報表與營業月報表格式與內容,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報經本會核定。 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基金,除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仍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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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