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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7條

證券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接受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不得接受其開戶,已開戶者應取消其開戶: 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 三、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 四、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五、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 六、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七、曾經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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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