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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理事及監事,除須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外,並不得有同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法第九十二條所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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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