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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11條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有關法令、櫃檯買賣契約之規定或為保護公眾之利益,就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停止或回復其買賣時,應報請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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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