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 第9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9條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