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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商除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業外,其取得公司股份股權之行使應基於公司之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證券商行使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證券商指派人員代表出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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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