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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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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3條
證券商辦理本法
第七十一條
第二項先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之包銷有價證券者,應具備下列之條件。但不符第二款之條件,惟其停業處分期間屆滿,且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得不受限制: 一、財務狀況符合
第十三條
、
第十四條
、
第十六條
、
第十八條
、
第十八條之一
及
第十九條
之規定。 二、最近半年內未曾因承銷相關業務受本會依本法
第六十六條
所為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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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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