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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9條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除當場交付有價證券外,應委託銀行設立專戶代收款項。 前項代收之款項,須向認購人交付價款繳納憑證或所銷售之有價證券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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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