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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4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對客戶應建立下列之資料: 一、姓名、住所及通訊處所。 二、職業及年齡。 三、資產之狀況。 四、投資經驗。 五、開戶原因。 六、其他必要之事項。 證券商對前項之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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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