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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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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42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客戶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由客戶簽章。但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對客戶買賣證券價款之收付,因客戶設有存款專戶可資查對者,得免製作買賣報告書。 前項買賣報告書,客戶如係委託代理人代理買賣而由代理人確認者,須檢附本人之委託書。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其客戶買賣款券之交割,如均採帳簿劃撥方式,或已辦理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者,得免辦理第一項之簽章,並不適用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有關登載存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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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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