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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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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54條
證券商投資之海外子公司轉投資其他機構,或海外子公司轉投資之機構再轉投資其他機構,如與其所轉投資之機構達具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規定之實質控制與從屬關係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前項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項,應於實際投資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本會備查。 證券商依第一項轉投資海外事業,其依
第五十一條
第五款暨
第五十二條
第五款規定應檢具之海外事業管理辦法,得於實際投資後十日內併前項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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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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