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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第十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規則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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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