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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期貨交易所或本會指定機構申報上月份業務量月報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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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