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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9條

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一年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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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