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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3條

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劃書: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四、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五、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含分支機構)。 六、已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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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