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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6條

證券商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其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所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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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