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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1條

證券商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及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董事會應確實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及納入經理人適任性之評估。 證券商總經理、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部門之主管、督導該部門或各該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分支機構及簡易分支機構負責人於本規則修正後升任或充任,應具備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不符者,應予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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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