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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 前項之代理,所屬證券商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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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