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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為建立證券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證券市場或執行證券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四、在同一證券商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具有敬業精神者。 五、熱心公益,發揮團隊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六、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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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