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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7條

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人員測驗合格證書者,因故需換發或補發時,應向證基會申請。 前項規定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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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