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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各資產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告表達或附註揭露。 流動資產係指證券商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耗;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該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一)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證券商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應按經紀商投資有價證券、開放式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營業證券、衍生工具等分類記載: (一)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可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一)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1.證券商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二)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四、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證券商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二)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六、附賣回債券投資:從事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其實際付出之金額屬之。 七、應收證券融資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對客戶之融資屬之。 八、借券保證金:證券商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保證金。 九、借券擔保價款:證券商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擔保價款。 十、應收帳款,指依合約約定,已具無條件收取因勞務所換得對價金額之權利: (一)係證券商經營業務所生之債權,包括出售營業證券之應收成交價款、自辦信用交易之應收融資利息及受託買賣證券業務產生之應收款項等,並應於附註中揭露其明細內容。 (二)應收帳款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三)應收帳款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就該應收帳款之風險及報酬與控制之保留程度,評估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除列條件。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之帳款,應單獨列示。 (五)證券商應揭露應收帳款之帳齡分析。 十一、預付款項: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 十二、其他應收款,指非屬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十三、本期所得稅資產: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十四、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一)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二)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三)分類為待出售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 (四)資產或處分群組符合待分配予業主之定義時,應自待出售重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並視為原始處分計畫之延續,適用新處分方式之分類、表達及衡量規定。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 十五、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係指流動資產以外,具長期性質之有形、無形資產及金融資產。非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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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