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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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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現金流量表係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評估證券商產生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能力,以及證券商運用該等現金流量需求之基礎,即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證券商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其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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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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