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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2條

證券商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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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