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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9條

證券商依本法第六十三條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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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