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 第10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0條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之款項,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證券商受託買賣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應給付客戶之結餘款項。 二、證券商因認購(售)權證履約應給付客戶之款項。 三、證券商因與客戶從事債券買賣或附條件交易而應給付客戶之結餘款項。 四、證券商因與客戶從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所定金融商品交易而應給付客戶之結餘款項。 五、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其複委託業務而應給付客戶之結餘款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 證券商應依與客戶之約定,將前項相關款項於撥入當日撥轉至現金管理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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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