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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22條

證券商與客戶簽訂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契約,於客戶提前終止契約或契約到期不續約時,證券商應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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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