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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 第7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7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二百。但因保管所生之利息及運用所生之損益,不計入本項總金額。 證券商應依前項每月月底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提存營業保證金,並應於次月第十個營業日前增補營業保證金或經主管機關許可領回溢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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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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