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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 第15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15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每一客戶以開立一戶為限。 證券商應依客戶徵信結果,核定其客戶得借貸額度,並提供風險預告書,揭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可能風險。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按每一客戶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一、借貸交易事項及餘額。 二、擔保品明細及其價值。 三、擔保品之追繳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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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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