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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 第19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19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商應通知其客戶於約定期間內,得依下列方式了結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一、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該客戶負擔。 二、由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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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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