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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5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主管及業務人員應經主管機關認可機構訓練並測驗合格。 前項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業務人員得兼辦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及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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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