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 第17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7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逐日計算每一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客戶債務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客戶於限期內補繳差額。 前項比率及補繳期限,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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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