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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4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所需之資金或有價證券,得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辦理轉融通時,仍應分別對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履行交割義務。 稱轉融通者,指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資金或有價證券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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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