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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8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應終止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代理業務。但原代理之客戶融資融券餘額尚未清結者,得繼續代理至清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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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