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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11條

證券商對客戶融通期限屆滿未償還款項或未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期限補繳差額時,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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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