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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15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二、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 三、第一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 證券商對前項以外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融通利率及手續費等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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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