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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 第18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18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依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為之。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融通之申請及償還、擔保之方式、擔保品融通計算標準、擔保維持率之計算、補繳擔保品之種類、融通計算標準及期限、擔保品處分、認股借貸相關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並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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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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