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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4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訂定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瞭解客戶評估作業及徵信程序、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作業手續、權責劃分、融通額度控管及帳戶管理等事宜,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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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