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 › 第5條

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 第5條

證券承銷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出售有價證券時,除普通公司債或有正當理由報經本會專案核准者外,於取得後六個月內不得出售逾所取得數之百分之五十。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