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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 第10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第10條
保護機構於完成審核作業後,應將審核結果,依申請人申請時留存之通訊地址以書面方式通知,付款方式除申請親自領取外,應劃撥至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在違約證券商或期貨商原指定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 第一項申請人因本辦法
第九條
暫不償付或其他正當理由之情事,遲誤而不能於一個月期限內領取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領償付金額。但遲誤申領期間已逾六個月者,不得申領,保護機構並應將該償付金額撥回保護基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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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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