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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 第6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第6條
保護機構依本法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償付期貨交易人時,期貨交易人得受償金額之計算如下: 一、期貨交易人於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 二、期貨結算機構完成結算程序後,期貨交易人之利得。 三、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應付利息。 前項計算應扣減必要之稅捐、相關手續費用及對違約期貨商所負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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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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