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 第8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第8條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申請償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償付: 一、因可歸責之事由,致證券商或期貨商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其利用名義交易者。 二、其他經本會核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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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