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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17條

保護機構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退休、進修、資遣、撫卹等,應訂定人事管理辦法,並向本會申報核備,修改時亦同。 保護機構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辦法所訂定者外,不得另立科目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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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