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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 第19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19條
保護機構董事及監察人,除不得有前條所定情事外,依本法
第十一條
由主管機關指派之非捐助人代表,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者。 二、證券、期貨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三、具有五年以上商務、法務或財務經驗之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講師以上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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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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