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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2條

保護機構於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前,應由全體願任董事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一、申請書:載明目的、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額、業務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捐助章程。 三、捐助財產清冊。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董事與監察人間之親屬關係表。 五、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 六、保護機構及董事與監察人之印鑑或簽名清冊。 七、捐助人會議紀錄。 八、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九、捐助人名冊及捐助人同意移轉捐助財產為保護機構所有之同意書。 十、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說明書。 前項函報本會備查後,保護機構之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並於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函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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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