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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25條

保護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或期貨之交易。 二、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與業務有關人員有款項、有價證券之借貸情事。 四、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五、其他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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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