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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4條

保護機構之下列事項,應申報本會核備,修改時亦同: 一、捐助章程。 二、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處理程序。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各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之任免異動。 五、其他規章之變更。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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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