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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3條

保護機構於收受調處申請書後,除有前條之情形外,應將調處申請書繕本送達於相對人,並通知於限期內為是否接受調處之表示,逾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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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